大元王朝(出书版)_第4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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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节 (第3/6页)

负担。

    元代中央设有总领全国驿站的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是独立的,称“通政院”。具体到地方上,大的驿站设有驿令,小的则有提领,沿途则有脱脱禾孙,随时盘问检查。以上这些职位都由政府委派,形成了一种对驿站和驿道的严格管理和严密控制。

    元朝的司法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始终没有颁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形式完备的法典,在整个元朝时代,它的司法断案基本上是以从前的旧例为准的,遇有新的问题,也只是针对个别事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元代的统治者一直在努力制定、颁行一部完备的法典,元朝几代皇帝颁行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元朝司法的另一大特点是它的二重性,即蒙古法与汉法的并存并行。元朝政府设置了不同的机构来处理不同民族的法律问题。元代设有札鲁忽赤(断事官)一职,并设有大宗正府,都是用来主掌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的,而隶属于中书省的刑部则主掌汉人和南人的刑名事务。元代司法制度的这一特点是与其奉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相结合的。犯了同样的罪,蒙古人和汉人所受的惩处是完全不同的。如元法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杖五十七下,征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并且还要赔上全部家产。

    元朝司法制度的这两大特点说明元朝的司法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这对元朝在全国的统治是非常不利的。

    元朝编制了哪些主要法典?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世祖忽必烈命何荣祖主持编定《至元新格》,颁行全国。这是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十事。该书已佚,详情不得而知,但世祖命何荣祖编新律时,曾要他“简除苛繁”,根据这一点可以推知,“简”是这部法典的特征。

    正是由于《至元新格》的简略,不能很好地适合统治所需,经成宗、仁宗两朝的努力到英宗时终于修成了新的法典,这就是至治三年(1323)颁布的《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法典。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诏制、条格、断例。诏制相当于敕或敕条,即皇帝的命令;条格相当于令,即法令;断例相当于律,即律刑。《大元通制》既承袭了中国传统法典的精神,也体现了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是适合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的。

    顺帝至正六年(1346),元廷又颁行了《至正条格》,条文较《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修订和补充而已,没有超出《大元通制》的框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元朝实行了什么宗教政策?

    元代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了十分宽容的宗教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蒙古族本来信奉的是萨满教,而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巫教,尚未形成严格的教义和教规,因而对其他宗教没有很强的排斥性。

    蒙古统治者在长期的对外征服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宗教,对这些宗教,他们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只要这些宗教不反对蒙古的统治,就让它们自由发展。成吉思汗对宗教的态度就是如此,他甚至对很多宗教领袖十分礼遇,要求他们为自己祈祷。

    成吉思汗以后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们大都继承了这一传统:信奉萨满教,对其他宗教采取宽容态度。只有忽必烈稍有例外,他本人信奉了喇嘛教,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了推崇佛教的倾向,但他对其他宗教的态度基本上还是宽容的,他曾说过这样的话:“全世界崇奉的预言人有四:基督教徒说的是耶稣基督,回教徒说的是摩诃末,犹太教徒说有摩西,佛教徒说有释迦牟尼。我对这四人,都致敬礼。”(《马可·波罗游记》)这段话最能代表忽必烈乃至所有元代皇帝对宗教的态度。

    基于这种态度,元代统治者施行了十分优裕的政策,规定各宗教的僧侣们只纳商、地税,不用充当任何差役;他们的财产(包括寺院、土地等)都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夺;朝廷还向他们供应口粮;而各宗教僧侣们所要做的,就是为元廷皇帝祈福。

    在这样一种优厚的条件之下,各种宗教在元代极大地发展起来。在元代宗教中心大都,几乎什么样的宗教都可以看到,佛寺、道观、教堂、清真寺等比比皆是。宗教的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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