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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第1/5页)
强鹏显然意识到形势对己方非常不利,终于抛出撒手锏:“我保留对公诉方证据链条完整性的质疑。必须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我的当事人患有严重的异睡症,而孙宝宝遇害现场的血脚印,是我的当事人在睡眠状态中留下来的。也就是说,许卫东在命案发生期间,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必为他在此期间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我听到强鹏说出“异睡症”三个字时,如醍醐灌顶般,刹那间明白了留在命案现场的赤足足印的含义,脑袋像遭到重重一击,眼前金星乱舞。 所谓异睡症,是指在睡眠时或半睡半醒之间的状态异常,症状表现多种多样,如快速动眼睡眠状态异常、夜惊、梦游症、尿床、梦呓、睡眠性交和爆炸头综合征等。异睡症患者杀人的案例并不常见,我仅在刑侦书籍中读到过,实战中则从未遇到。眼下强鹏把异睡症当作挡箭牌来用,我一时不知该如何应对。 张羽显然也不太明白强鹏的辩词,沉默几秒钟才说:“被告律师,请进一步解释异睡症的概念。” 强鹏侃侃而谈:“我的当事人从重要的领导干部岗位上卸任后,心理上难以适应,长期的抑郁和苦闷导致他产生严重睡眠障碍,因没有及时治疗,以致病情加深,近一年来,他饱受梦游症困扰,曾多次到省内外各大医院就诊。”强鹏取出一叠厚厚的医疗记录,逐一展示,“这是楚原市睡眠研究所的诊断证明,这是省军区总医院神经科的治疗记录,这是北京市睡眠研究中心的就诊记录,而诊断结果证明,许卫东所患的梦游症与rem睡眠行为紊乱相关。正常情况下,rem睡眠,俗称为快速眼动,生理上起到麻痹作用,避免我们扮演梦中角色。而rem睡眠行为紊乱患者却丧失了这种麻痹作用,将梦中角色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他梦见自己跳楼自杀,就会走上楼顶,毫不犹豫地跳下去;如果他梦见自己杀人,也就会断然决然地拿起凶器杀死对方,而被害对象可能是他的仇敌,也可能是他的亲人。而他所做的这一切行为,都是在梦中进行的,并不受自己意识支配。在法律意义上,他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法庭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强鹏说的这番话深入浅出,旁听席上又响起嘁嘁喳喳的议论声,连张羽的连声制止都不起作用,局面几乎失控。 我的心骤然沉下去。由于许卫东的特殊身份和他超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使得这起案子调查起来格外艰苦。警方始终未能取得嫌疑人的口供,有些案情的症结不明,比如孙宝宝生前怎么和许卫东进行联络、命案现场为什么会出现染血的赤足足印,警方仅以合理想象进行解释,却缺乏翔实的证据。 当然,警方的工作绝非浮皮潦草、敷衍了事,而是认真、细致、全面,证据链条相对完整,完全能够证实许卫东就是亲手杀害孙宝宝的凶手,有信心把这起案子办成铁案。没有料到的是强鹏和许卫东联手设计了这样一个圈套让我们钻——不,我相信这是许卫东一个人的阴谋,强鹏只是他的打手、帮凶。许卫东早就有杀害孙宝宝的企图,从一年前开始就着手筹划这阴谋的细节,从点到面,无一遗漏,不愧是曾经名震全省的刑总副大队长。 至于他所谓的异睡症,鬼才信。 可是我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在法庭上捣鬼。 检察院的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被告在案发当晚独自驾驶车辆从家中赶往千岛湖度假区,往返花费将近两个小时,到达目的地后与被害人进行联络、入室、杀人,事后又取走凶器,擦洗车辆,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又周到细致,并不是梦游患者所能完成。所以公诉方认为,被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神志清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故意杀人。” 公诉人的这段陈述,也是我内心的分析:许卫东犯下的这起命案显然是经过精心筹划,现场遗留的线索非常少,而根据案例记载,梦游症患者的作案现场往往是一片狼藉,留下大量线索。 可是强鹏显然对公诉人的意见早有准备,从容不迫地侃侃而谈:“我的当事人从警四十年,有非常丰富的刑侦经验,异睡症患者在梦中的行为虽然是无意识的,却是过往生活经验的累积和反应。可以说,我的当事人的身体里流淌着刑警的血液,侦查与反侦查已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他在梦中的所作所为受到潜意识支配,也就不难解释了。所以,他带走凶器、擦洗车辆的行为,不仅不是漏洞,反而是他患有异睡症的证明。” “除此之外,”强鹏忽然提高声音,“我的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留在现场的证据,可以说破绽百出,不要说他是一个经验丰富的退役警察,就算是一个稍有经验的累犯,也决不会愚蠢到把赤足的血脚印留在现场。请法官注意这样一个细节,我的当事人是光着脚走出家门、开车、停车,然后光着脚踩在千岛湖度假区的砂石路上,走到农家院门前,又光脚入室,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伤人后又光脚踩在血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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