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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3节 (第1/3页)
好奇道:“何事?” 张斐道:“答谢阿云姑娘的救命之恩。” 许遵稍稍一愣,马上反应过来,道:“你想让本官帮你转告?” 他当然知道阿云对这张三有救命之恩。 张斐摇头道:“小民岂敢劳烦知州,而且……而且这救命之恩,又岂能言谢。” 许遵问道:“那你打算如何答谢?” 张斐道:“小民认为阿云不应该被判谋杀之罪,而因判伤人之罪。” 徐元听得震惊不已。 这摆明就是谋杀,何来的伤人啊! 不懂法你就别瞎说啊! 许遵却是精神来了,问道:“你此话怎讲?” 张斐道:“小民在被审过程中,得知阿云在被缉拿之后,就立刻认罪,不知是否?” 许遵点头道:“是有此事。” 张斐道:“小民若没有记错的话,在真宗皇帝时期,曾因有犯人喊冤,指责衙役严刑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审讯权力,只有刑侦审讯。” 恁地专业?许遵不禁对张斐另眼相看,点头道:“你说得很对,衙役并没有司法审讯的权力。” 这其实跟后世差不多,警察问供,属刑侦审讯,法院的审问,才叫做司法审讯。 张斐立刻道:“阿云是在衙役缉拿之后,便立刻认罪,当时可还未经司法审讯,只是普通询问,也就说,可以以自首论处。”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才算是自首。 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便主动招供,也可属自首情节,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 许遵捋了捋胡须,道:“言之有理。” 张斐立刻道:“而在自首律例中,又有一条,免所因之罪。” 许遵、徐元同时念道:“免所因之罪?”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徐元想找书来看看,但觉得这很没面子,自己堂堂主簿,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口,反正也是死。 若给他一条活路,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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